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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政策宣传材料

200612月,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11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车船税暂行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改革的主要内容:

㈠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

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

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㈡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

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

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㈢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提高税额标准

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提高,并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人民政府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明确各税目的具体税额标准。

㈣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子定期减税免税。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㈤实施法定代收代缴,加大税收征管力度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税收征收实施环节控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管,实现源泉控管,堵塞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管漏洞提供了有效手段。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门。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四、云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㈠载客汽车

⒈大型客车,540元;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

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⒉中型客车,480元;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⒊小型客车,360元;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⒋微型客车,240元。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㈡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汽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以自重作为计税依据,按自重每吨60元征税。自重是指机动车辆的整备质量。

⒈三轮汽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⒉低速货车,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⒊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⒋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⒌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㈢摩托车每辆60元。

㈣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㈤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

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㈥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五、车船税的减免税

下列车船从200711日起免征车船税:

㈠非机动车船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以及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㈡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㈢捕捞和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㈣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㈤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㈥外交车船。

㈦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㈠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㈡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车船的登记月份或者车辆的投保交强险月份。有多辆车船的单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报缴纳。

㈢新车船购置当年税款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㈣车船税的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在云南省区域内投保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其纳税地点为交强险的投保地。

 

八、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及法律责任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㈠扣缴义务人的确立

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应收而不收车船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处于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法律责任

车船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㈠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要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㈡纳税人的权权利和义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理。

㈢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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