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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地方税务局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十五项服务承诺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提供的税收服务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性质如何,都应一视同仁,公平税负,优化服务;全体地税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完善执法责任制,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㈡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观念,本着当天的事情当天办,紧急的事情立即办,复杂的事情协调办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从单一式的服务转变为多方位的服务,从只挑纳税人毛病向多从税务机关自身找不足转变,只要是对发展有利的,就不遗余力地去支持。

㈢搞好政策服务,严格、准确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不打折扣。对外要加强宣传辅导,全力帮助纳税人正确掌握政策规定,为其选择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投资方向提供政策服务。

㈣积极推行多渠道纳税申报方式。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制度的基础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的申报服务。

㈤全面试行稽核评税制度,帮助纳税人及时纠正税收违章行为。每个征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稽核,对发现申报中存在的问题采用个别约谈的办法,及时帮助辅导纳税人纠正少申报、漏申报、未申报等问题,避免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㈥简并征期,降低纳税成本。对边远山区的纳税人和月缴税额小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实行按季或按半年征收办法,特殊情况可以按年征收,以减少办税次数,降低纳税成本。必要时由税务机关实行巡回征收,上门服务。

㈦坚持税务“八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收法规、服务规范、工作规程、处罚标准、廉洁规定、投诉电话、违规责任等,特别要公开应纳税额和缴税金额,认真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㈧实行联合稽查,减少检查次数。地、县地税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稽查计划制度,每年初要根据税收征管信息和纳税人信誉等级,采取机选和人工选案的方式确定稽查对象,按稽查面的要求确定稽查计划,凡属共管户的稽查,尽可能做到联合同步稽查,以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凡未列入稽查计划和未经批准的,严禁擅自进行检查。

㈨全面推行税务稽查自查前置制度。地、县地税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实施稽查前,要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让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凡自查发现的问题只补税、不罚款。

㈩严禁违规收费和罚款。一切涉税公务活动,严禁乱罚款、乱收费,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咨询、纳税服务、纳税辅导、申报表等申请申报资料一律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和处罚权限,严禁越权执法,慎用自由裁量权。

(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在年内全面清理和撤销农特税查验征收点。对应税农特产品,要通过加强日常征管和临时上路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偷税行为,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

(十二)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及发票制、贩、用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努力净化税收环境,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维持公平有序的税收秩序。

(十三)严肃廉政纪律、严禁拖欠消费费用。一切涉税活动不准接受纳税人的吃请,严禁向纳税人伸手要任何钱物,严禁要求纳税人为其报销任何费用和提供与税收执法无关的其它服务。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严禁占用纳税人资金,对发生的公务接待和个人消费不准挂帐、赊帐。

(十四)加强执法监督。地县地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广泛的,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检查活动,切实发挥监督职能。

(十五)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区各级地税部门要在2003年内建立起税收执法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压着不办、拖着不办、不按规定办,多征、错征等应作为而不作为或错误作为的行为,要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惩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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